學校黨委于2024年6月28日印發(fā)《督查工作實施辦法》(湖師院黨發(fā)〔2024〕21號),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:
一,、修訂背景
為確保上級文件會議精神和領導指示,、學校文件,、會議要求等得到迅速部署、全面落實和及時辦結,,逐步實現督查工作制度化,、規(guī)范化、科學化,,按照上級有關要求,結合我校實際,,特制定本辦法,。
二、修訂依據
《政府督查工作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33號),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〈政府督查工作條例〉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21〕5號),、《湖州師范學院章程》(湖師院黨發(fā)〔2021〕25號)等。
三,、主要修訂內容
《辦法》共五章,、十五條,對督查工作形式,、工作范圍,、督查工作程序、督查工作的紀律與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(guī)定,。
?。ㄒ唬┟鞔_督查工作定義。督查工作是指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,學校通過督促,、檢查、協調,、反饋等手段,,及時掌握工作情況,反映問題,,督促責任單位在規(guī)定時限內高質量完成督查事項,,確保決策部署有效落實。
?。ǘ┬略龆讲楣ぷ餍问郊岸讲闀r限要求,。
第六條 督查督辦的基本形式為定期督查、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,。(一)定期督查主要針對學校年度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,,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。(二)專項督查主要針對上級或學校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專項工作,,以及各種會議決議,、決定和領導批示,、交辦的工作,視任務要求不定期進行,。(三)聯合督查主要針對影響重大,、涉及面廣、持續(xù)時間長的綜合性工作任務,,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督查小組,,不定期進行。
第九條 督查時限要求,。(一)督查事項有時限要求的,,按規(guī)定時限辦理完畢。對未有具體辦結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,,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,;(二)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復的,承辦單位應及時說明情況,,并報相關校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,;(三)對辦理周期較長的督查事項,承辦單位應定期將辦理進展情況向黨委,、校長辦公室反饋,。
(三)規(guī)范督查工作程序,。第八條增加督查系統的催辦形式,;督查工作程序增加檢查、整改有關督查工作程序,。
1.檢查,。黨委、校長辦公室可結合實際需要,,對督查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,有針對性地進行核查和復核,,確保問題妥善解決,、工作真正落實。
2.整改,。黨委,、校長辦公室對督查工作中發(fā)現的問題,提出整改建議,,加強協調,、回訪調研,督促承辦單位列出整改清單,,落實整改內容,。
(四)新增督查工作的保密規(guī)定,。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承辦單位與黨委,、校長辦公室應當相互配合,,協同推進督查事項高效完成;對不宜公開的督查事項,,黨委、校長辦公室,、承辦單位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學校保密規(guī)定進行辦理。
?。ㄎ澹┘毣讲楣ぷ髫熑?。明確督查工作完成情況將與承辦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掛鉤,工作執(zhí)行不力,、消極倦怠的,,在年度績效考評中予以扣分,。 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職,,自覺主動接受監(jiān)督。對決策執(zhí)行不力,、督查工作不力,,不按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,,不認真整改發(fā)現問題的,,依據學校有關規(guī)定,視情節(jié)輕重進行問責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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